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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洪武权与李元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武权,李元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27号原告:洪武权,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元础,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武权诉被告李元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武权撤回对被告李元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武权负责交纳。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