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洪武权与李元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武权,李元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27号原告:洪武权,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元础,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武权诉被告李元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武权撤回对被告李元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武权负责交纳。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