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国兴、李士艳、张虎、侯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国兴,李士艳,张虎,侯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736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德。被告:苏国兴,男。被告:李士艳,女。被告:张虎,男。被告:侯艳玲,女。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国兴、李士艳、张虎、侯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6.60元,减半收取633.30元,由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