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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国兴、李士艳、张虎、侯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国兴,李士艳,张虎,侯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736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德。被告:苏国兴,男。被告:李士艳,女。被告:张虎,男。被告:侯艳玲,女。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国兴、李士艳、张虎、侯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6.60元,减半收取633.30元,由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