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玉国、蔡昭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国,蔡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86号之一申请人:杨玉国,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蔡昭柱,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杨玉国诉蔡昭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玉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昭柱驾驶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申请人杨玉国以1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昭柱驾驶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