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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玉国、蔡昭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国,蔡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86号之一申请人:杨玉国,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蔡昭柱,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杨玉国诉蔡昭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玉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昭柱驾驶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申请人杨玉国以1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昭柱驾驶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