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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76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农民,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长林村南头墩人,现住广西田阳县。委托代理人:梁某,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某,男,壮族,成年人,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