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76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农民,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长林村南头墩人,现住广西田阳县。委托代理人:梁某,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某,男,壮族,成年人,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