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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郑世萍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郑世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01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委托代理人:倪琳娜、沈佳民,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世萍,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郑世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18,461.63元、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的金穗贷记卡透支利息7,269.97元、滞纳金1,063.67元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1,00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世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世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世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