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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匡河山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河山,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705号原告:匡河山,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李超,男,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匡河山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匡河山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