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匡河山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河山,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705号原告:匡河山,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李超,男,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匡河山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匡河山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