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悦悦王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悦,王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悦悦,男,汉族,残疾人。法定代理人:王涛,男,汉族,农民,系王悦悦之父。被执行人:王菊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悦悦与王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本院(2016)陕0122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芝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