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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悦悦王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悦,王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悦悦,男,汉族,残疾人。法定代理人:王涛,男,汉族,农民,系王悦悦之父。被执行人:王菊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悦悦与王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本院(2016)陕0122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芝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