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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文江、李文生与李飞、杨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江,李文生,李飞,杨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江,男,生于1968年11月7日,住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林海,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生,男,生于1968年2月1日,住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林海,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男,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成辉,男,生于1972年6月8日,住略阳县。上诉人李文江、李文生因与被上诉人李飞及原审被告杨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文江、李文生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林海,被上诉人李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成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文江、李文生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270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金 庆代理审判员  冯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