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玉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玉明,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甲咀村110国道沙城收费站东。法定代表人:王书丛被执行人杭玉明,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阳原县被执行人梁忠,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怀来联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杭玉明、梁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