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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石佛营东里133号。法定代表人:罗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燕,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深(孙春燕之夫),1975年8月10日出生,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萝园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萝园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紫萝园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春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