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海新、丁梅芳等与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新,丁梅芳,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10号原告:蔡海新,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丁梅芳,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更,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4529744T),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法定代表人:楼贵舜。第三人: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871698402),住所地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环海路2028号。法定代表人:陈向东。原告蔡海新、丁梅芳与被告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易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新、丁梅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海新、丁梅芳负担。审判员 孙本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书记员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