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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7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某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禅城区蒙娜丽莎瓷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2月23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劳某某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4mg/100ml)驾驶桂N×××××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在105国道2607KM+600M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仙泉路口,与一辆小型轿车(粤X×××××号)发生碰撞,造成劳某某和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2017年6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蒙娜丽莎瓷砖有限公司将劳某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警情信息表;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庆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