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长和与彭大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和,彭大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8号原告:张长和,男,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彭大华,男,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张长和与被告彭大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9日立案,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长和负担。审判长 张洪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