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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赵彦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赵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70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地址伊春市翠峦区保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700001949285A。负责人张树永,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硕丰,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彦臣,男,1973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翠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了翠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赵彦臣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了翠工商催告字(2017)1号行政决定催告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项目:一、罚款10,000.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向本院提交了翠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翠工商催告字(2017)1号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了翠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同时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黑龙江省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翠峦分局作出的翠工商处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郎忠志审判员  付翠民审判员  杨树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