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学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563号原告:赵学峰,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燕,(系原告配偶),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泰安市。负责人:刘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学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学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