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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蒋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蒋爱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再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以南黄坭函路段六楼6C08房。主要负责人:邹伙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万明,广东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群,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爱军,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再审申请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粤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坦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粤民再10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2016)粤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第二项“本案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补正为“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据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薛焕彬审 判 员  郭军乐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皓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