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国明与何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明,何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084号原告彭国明,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安超,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彭国明诉被告何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彭国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彭国明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小兰书 记 员 朱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