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卜连学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卜连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573号罪犯卜连学,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连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92元。被告人卜连学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092元。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卜连学在2012年8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4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卜连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