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艳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485号原告:赵艳,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辉,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金起点文化辅导学校校长,现住莱西市,系原告姐夫。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东路8号。原告赵艳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