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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东苹、黄爱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东苹,黄爱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556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苹,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黄爱芹,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28日待裁事项: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即431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振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漪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