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诉吴荣花、糜西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吴荣花,糜西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薛雨田,职务:行长。住所地:繁峙县新开路1号。被告:吴荣花,女,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福连坊村30号人,农民。被告:糜西廷,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繁峙县杏园乡南关村362号人,农民。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诉被告吴荣花、糜西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