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洪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洪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35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人孙洪升,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洪升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洪升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对被告人孙洪升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莉艳审 判 员 杭宝林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轩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