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锡娟与顾黎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锡娟,顾黎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2215号原告:潘锡娟,女,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受潘锡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黎明,男,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锡娟诉被告顾黎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锡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锡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锡娟撤回起诉。受理费3350元由潘锡娟负担。审 判 长 陆锡平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