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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汉提、龚冬莲与张绪元、刘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提,龚冬莲,张绪元,刘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汉提。申请执行人:龚冬莲。被执行人:张绪元。被执行人:刘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汉提、龚冬莲与被执行人张绪元、刘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陈汉提、龚冬莲与被执行人张绪元、刘素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汉提、龚冬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245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尚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