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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明汉、李银平、李素云因与被上诉人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汉,李素云,李银平,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汉,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云,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系被告李银平之妻。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湘潭市岳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银平,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云,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华,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明汉、李银平、李素云因与被上诉人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李明汉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李明汉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张防修审 判 员  向兴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