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烈文、罗烈武与被执行人唐年金、刘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烈文,罗烈武,唐年金,刘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906号申请人罗烈文,男,汉族,1953年10月25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罗烈武,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唐年金,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刘素琼,女,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罗烈文、罗烈武与被执行人唐年金、刘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罗烈文、罗烈武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年金在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25%的股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年金在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及收益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变更减少被执行人的股份份额或设定权利负担。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