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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与许斌、王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许斌,王海凤,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4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576号。负责人:李怀国,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彭俊宇,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斌,男,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址不祥。被告:王海凤,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原住址同上,现住址不祥。被告: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37号。法定代表人:焦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与被告许斌、王海凤、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许斌、王海凤不在原址,原告暂时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永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耀(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