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昌宝、李名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宝,李名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475号申请人罗昌宝,女,1970年8月8日出生,46岁,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李名桃,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48岁,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昌宝申请执行李名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名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目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名桃的银行存款6755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