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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国权、宓海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权,宓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国权,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宓海锋,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国权与被执行人宓海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2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