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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敏霞与韩荣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霞,韩荣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1728号原告:黄敏霞,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韩荣苗,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敏霞诉被告韩荣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敏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荣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返还约定的违约金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韩荣苗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分两次偿还,分别为2016年1月1日还10000元,2016年10月1日还10000元。还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应按借款总额的20%计算违约金。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韩荣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韩荣苗向原告黄敏霞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协议予以确认,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虽然双方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20%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可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2日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日(2017年6月13日)已经超过1年,故原告按20%计算没有超过法律可支持的标准,其主张的逾期还款利率4000元(20000元×20%)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韩荣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000元给原告黄敏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韩荣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 秀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