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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慧忠与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忠,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忠,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三联金三角金山区,机构代码:19134015-4。法定代表人:梁培堃。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慧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应付申请人刘慧忠133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2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