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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诉被告车健、牟丹、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车健,牟丹,陈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326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负责人游波,行长。被告车健。被告牟丹。被告陈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诉被告车健、牟丹、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车健、牟丹、陈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7.00元,减半收取51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友春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