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54号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的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2017)甘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69558.6元以及申请执行费943.38元(总计70501.98元)。经查,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在本院正在执行的(2017)甘03执45号案件中被全部查封并正在处置,本案执行标的将在该案执行款中优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