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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初与周良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初,周良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特5号申请人:李明初,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良香,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明初要求宣告周良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明初称:被申请人周良香系其儿媳,2014年其儿子李仕新因癌症去逝,儿媳周良香于2015年正月外出后一直杳无音讯。现被申请人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周良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良香,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飞仙桥乡。系申请人李明初的儿媳。2014被申请人之夫因癌症去逝,周良香于2015年外出未归,音讯全无,后被申请人家人多方寻找,至今尚无周良香的行踪,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逾2年。申请人李明初申请宣告周良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在龙谭村村委、周良香户籍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寻找周良香的公告,并在2017年3月12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中刊登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周良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申请人周良香自2015年正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经满2年。经本院张贴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明初申请宣告周良香失踪,符合申请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良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