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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民初399号原告:廖某,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刘某1,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和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共同生育长子刘某2(××××年××月××日生)由被告抚养教育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长女刘某3(××××年××月××日生)由原告抚养教育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1年4月与被告认识,草率地于同年11月26日按当地风俗在被告老家举办婚礼,××××年××月××日生下儿子刘某2,需落户而才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3。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感情薄弱,被告又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赌博欠账,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从此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生活实在过不下去了。刘某1于2017年3月12日到厂里找到我,我被他强行拖走,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拿走,控制起我,叫我为他还债,勉强回到家里,在父母的劝说下,没有和好的可能,但想到孩子是无辜的,还在上学,尽量少影响他们的成长,打算协议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实际生活中,男方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碎、毫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1辩称,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出现了许多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6日,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1按民族习俗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刘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3,××××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间发生争吵。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按民族习俗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廖某与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