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995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献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献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95号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1000441092),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5幢5-3号。法定代表人:郭闽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兴,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0503512L),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斌,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献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2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70元,合计人民币6398元,由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