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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兆坤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坤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5刑初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兆坤,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临西县人,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兆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兆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15时许,在临西县东枣元乡贺庄村,被告人丁兆坤与受害人赵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某兆坤将赵某1的车牌号为冀E×××××斯柯达牌黑色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前引擎盖、后尾灯等部位砸坏。经鉴定,被砸毁车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278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丁兆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兆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15时许,在临西县东枣元乡贺庄村,被告人丁兆坤与被害人赵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丁兆坤将赵某1的车牌号为冀E×××××斯柯达牌黑色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前引擎盖、后尾灯等部位砸坏。经鉴定,冀E×××××轿车在2015年11月7日被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9278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丁兆坤赔偿被害人赵某141000元并取得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临西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2015年11月7日16时许,赵某1报案称与丁兆坤发生口角,引起双方打架,赵某1汽车被丁兆坤砸坏前大灯、车玻璃及尾灯等部位。抓获证明,公安民警于2016年1月14日在临西县东枣元乡东枣园村丁兆坤家中将其抓获并带至临西县公安局进行讯问。被告人丁兆坤供述,2015年11月7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一起干活的胡某2骑摩托车回家,走到临西县东枣元乡贺庄村东边街上,其去买香烟。买香烟出来后发现胡某2和一个人吵了起来,其就过去看怎么回事儿,对方说了句脏话,二人就抓挠起来,对方把其踹倒在地,他母亲和姐姐又踹了一回。其打电话让其父亲丁某过来,后来在争吵过程中,其父亲高血压犯了,其就在路边拿了块儿半头砖把对方的车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后面大灯给砸坏了。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5年11月7日15时许,其开车到家想停车时,前面一辆摩托车有点碍事,其就让对方挪一下。对方摩托车的人和其吵了几句,随后后面过来一个人就动手捶其右侧面部,其和那个人舞扎,前面骑摩托车的那个人也过来舞扎。三个人打了十几分钟被人拉开,其就往屋里去。后来就没出来,一直到其家属说对方来了好多人,就报警了。等派出所来人后,对方人也走了。其从屋里出来看到车的前后大灯、前后挡风玻璃、左侧车玻璃、前引擎盖被砸坏。该车是其今年8月份花69800元购买,牌号为冀E×××××,黑色斯柯达昕锐。证人赵某2证言,其是赵某1父亲,2015年11月7日15时左右,其在家中看电视,听到外边有人吵吵。打开门后,看到一伙人往其家中闯并有人说打赵某1去。其拦住这些人,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说砸他车去,他就带着两名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走到车旁边,那名四十岁左右男子在地上拿起一块石头砸在汽车前机盖了,那两名青年男子在地上拿着砖头在车上砸。其去阻止他们,被他们摁在地上,随后晕了过去。汽车的前机盖、前后玻璃、前后灯被砸坏了。证人徐某1证言,其是赵某1妻子,2015年11月7日14时左右,赵某1开车拉其回家停车时,因前面有一摩托车有点碍事,赵某1让那人挪一下,那人不挪,他俩吵了起来。后来来了一名男子,看到赵某1与骑摩托车的吵,那名男子就打赵某1,他们三人打在一起十分钟左右。其在一旁劝说,听到其吵的声音,有人过来将他们拉开,其和赵某1回家了。那两名男子不走,在街上一个劲的骂,还打电话喊人来。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听到有人推门,其公公赵某2打开门,看到一伙人在门外,有个男子往家里闯,其婆婆拦住那个男子,那个男子把婆婆推到一旁,倒在地上,他们没敢再往屋里闯。对方一伙人中有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说他不出来,砸他车去。其看到那名四十岁左右男子带着一开始和赵某1打架的两个年轻人去了汽车旁边,在地上拿起石头和砖头往汽车上砸,赵某2看到他们砸汽车去阻挡时,他们把赵某2打倒在地,离开了汽车。车的前机盖、前后灯、前后车玻璃和左侧车玻璃被砸坏。证人丁某证言,其是丁兆坤之父,2015年11月7日16时许,其接到丁兆坤电话说让其过去,他在贺庄受气了。其到后看到丁兆坤浑身是泥,胡某1满脸是血。其怕出事就劝阻胡某1往家走。其扫了一眼看见丁兆坤砸车。证人胡某1证言,其叫胡某1,别名胡某2,2015年11月7日,其和丁兆坤骑着摩托车,停在贺庄村小卖部去买烟。因为停车的事,其和赵姓男子吵了起来,赵姓男子上来抓住其衣服领子,丁兆坤见状与赵姓男子抓挠一块儿了。后来丁兆坤父亲过来劝其回去,后来到家后听丁兆坤说把对方车给砸了。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冀E×××××轿车在2015年11月7日被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9278元。被砸汽车照片6张、现场草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经现场勘查,被砸黑色斯柯达昕锐汽车前左侧大灯、前挡风玻璃、左侧车窗玻璃、后挡风玻璃及两个后尾灯被毁坏,左侧后尾灯内侧及后备箱盖有砸痕,轿车后面车牌被掰弯。作案工具说明,砸车的红砖未找到。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丁兆坤赔偿被害人赵某141000元,赵某1对丁兆坤表示谅解。被告人丁兆坤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兆坤因停车纠纷与他人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因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兆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丁兆坤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可以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兆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振海审 判 员  张书斌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