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丽娜、郭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丽娜,郭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132号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建路1号。法定代表人薛英海,该局局长。被告马丽娜,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清馨雅居小区A区11号楼1单元602室。被告郭静,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清馨雅居小区A区11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丽娜、郭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系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铁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