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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有福申请执行王东、王兆海、王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有福,王东,王兆海,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潘有福,男,身份证号15292119650308****,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东,男,身份证号15292119780512****,1978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兆海,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娟,女,身份证号15292119770423****,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潘有福申请执行王东、王兆海、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