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异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昊鹏对黄义山与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山,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121号案外人:田昊鹏,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黄义山,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夏德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义山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昊鹏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田昊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田昊鹏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田昊鹏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翟至宇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