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树泓、揭阳晋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泓,揭阳晋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821号申请人:林树泓,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申请人:揭阳晋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德顺。申请人林树泓与被申请人揭阳晋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树泓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揭阳晋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位于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园区大道以西“大洋顶”片公司内的2只天泵(车)、2只装载车、混凝土生产线设备2套和粤V×××××、粤V×××××、粤V×××××、粤V×××××、粤V×××××、粤V×××××、粤V×××××、粤V×××××、粤V×××××号车进行查封。广东博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树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揭阳晋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位于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园区大道以西“大洋顶”片公司内的2只天泵(车)、2只装载车、混凝土生产线设备2套(具体详见查封清单)和粤V×××××、粤V×××××、粤V×××××、粤V×××××、粤V×××××、粤V×××××、粤V×××××、粤V×××××、粤V×××××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桂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