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抗山与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126号原告姚某某,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法定代表人郭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曹桂同、委托代理人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6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1.89元,减半收取2825.9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李 浩代理审判员 卢新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纯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