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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牛卫中诉崔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卫中,崔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594-1号申请执行人牛卫中,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崔存利,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牛卫中与崔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崔存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卫中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崔存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卫中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崔存利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河东路133号11号楼1单元4层18号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存利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河东路133号11号楼1单元4层1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