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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汪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汪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62号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252934。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汪镇,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九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镇及其妻方绪玲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镇及其妻方绪玲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30万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徐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