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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777号。法定代表人:檀时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高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3号楼2307号。法定代表人:梁希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祖明,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北京高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5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庞源公司上诉称,庞源公司为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庞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庞源公司已经在上海启动对庞源公司总经理王运的刑事案件起诉工作,其中内容也涉及到本案相关事实。上海庞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庞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高邦公司对于庞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高邦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庞源公司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庞源公���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庞源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