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7号申请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8幢9号。负责人:杨健,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军鼎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军鼎公司向本院���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中润公司在成都家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应收账款2815761.0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军鼎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宜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家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2815761.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利二〇一七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