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恒跃申请执行郭志庆、郭丽华、郭丽芬、郭丽才、郭志海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恒跃,郭志庆,郭丽华,郭丽芬,郭丽才,郭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恒跃,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被执行人郭志庆,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郭丽华,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岭东区床单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郭丽芬,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酱菜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郭丽才,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郭志海,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长安砖厂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郭恒跃申请执行郭志庆、郭丽华、郭丽芬、郭丽才、郭志海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郭金占名下的房屋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郭恒跃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