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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树坚与陈小勇、伍伟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树坚,陈小勇,伍伟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卢树坚,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东尧路。被执行人:陈小勇,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平湖路。被告:伍伟雁,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海宴镇那马岗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还清1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货款11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JDS8**的飞度牌轿车一辆,车辆的档案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轿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