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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福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福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909号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747-9。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杭娇娇,公司员工。被告:王福生,男,195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亦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