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龚昌美与邓小明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昌美,邓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龚昌美。被执行人邓小明。关于龚昌美申请执行邓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