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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龚昌美与邓小明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昌美,邓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龚昌美。被执行人邓小明。关于龚昌美申请执行邓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